当前位置: 首页 > 权力事项
生活补贴
类别 |
行政给付 |
审批部门 |
德兴市张村乡人民政府 |
项目名称 | 生活补贴 | 权力基本编码 | 36059900200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
审批业务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
1 | 生活补贴 | 德兴市张村乡人民政府 |